解析: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明确要求,当事人名下的回迁房屋可作为执行标的物进行执行。
若该回迁房屋并非被执行人日常生活所需的居住性房产,则人民法院有权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将其进行处置。
相反地,倘若回迁房是被执行人生活中必不可少的居所,人民法院仅能对其进行查封,而不可对其实施出让或拍卖等处分行为。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第二百五十四条
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
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
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