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一桩婚姻持续一年后提出离婚,假设以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作为前提条件,那么在此情况下,尽管双方已经完成了婚姻登记手续,但是由于尚未共同生活过,或者说在婚前男方已经给予了女方财物且导致自身财务上的困难,那么男方有权要求女方返还彩礼。
至于嫁妆方面,若其系在婚前由女方父母赠送,或者是在婚后获得,然而赠与人明确表示仅赠予女方个人,那么在离婚之时,女方有权利将所有嫁妆悉数收回。
反之,若该嫁妆是在婚后获得,而赠与人并未表明仅赠予女方,那么在离婚时,这部分财产应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
另外,如果彩礼与嫁妆均是在婚姻登记之后获得,而且双方并未就此作出任何特别约定,那么这些财产便应当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此类共同财产,首先应当由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如无法达成共识,可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离婚。
最后,由人民法院依据财产的实际状况,遵循保护子女利益、尊重女性权益以及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对财产进行合理分配。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
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