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当行为人向具有职权的行政官员进行贿赂,其贿赂金额达到了法律法规所设定的标准,并且该贿赂行为旨在获取违法所得之时,那么他就有可能触犯了刑法中的“行贿罪”这一罪名。
2.反之,如果行为人的贿赂金额尚未达到规定的标准或者他在行使贿赂权力时试图获取的是合法的利益,那么他便不能被定义为实施了“行贿罪”。
3.然而,当行为人因为受到威胁而被迫向国家公职人员提供财务支持,但并未从中获得任何不当的利益时,这种情况并不属于“行贿”范畴。
此外,在经济活动中,如果行为人违反了国家相关规定,向国家公职人员提供了财务支持,且该金额达到了一定的规模,或者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以各种名义向国家公职人员提供回扣和手续费等费用,那么这些行为都将被视为“行贿”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刑法》第三百九十条
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