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主体要件:
本罪的侵犯对象主要是针对国家机关中具有特定地位和身份的工作人员,其职务廉洁性将受到严重威胁或损害。
2.客观方面:
本罪在实际状况下展现出行为人为达私利,运用职权之便索求他人钱财,或非法承受他人财物,以推动他人获取不当利益。
这里提到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特指行为人借用自身职务中所包含的主管、负责或承办某些公共事务的权力所带来的便利条件。
3.主体要件:
本罪的实施者是具备特殊身份的主体,即国家公务人员。
4.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心态是由故意构成,仅有行为人出于故意实施的受贿犯罪行为方能构成受贿罪,而过失行为则不能构成本罪。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