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法律层面而言,如对某些行为的无知或误解而无法充分判断其是否涉嫌犯罪,这便表明并无主观恶意的存在,从而不构成洗钱罪行;
然而,若实际情况确为明知他人正在实施洗钱犯罪活动却依然协助其销赃,那么就必须考虑到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自首、立功等有助于量刑减轻的情节,同时也需寻求受害者的谅解以及积极采取措施消除社会危害性以求得从轻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明知是毒品犯罪、性质的组织犯罪、活动犯罪、犯罪、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