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我国《公司法》之相关规定,分公司并不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其在经营活动中所产生的民事责任皆应由上级单位——总部——来承担。
这意味着,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的关系,类似于上级和下级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
尽管分公司可依法进行注册登记,并且获得相应的营业执照,然而,在业务开展、资金运用以及人事安排等诸多方面,分公司仍需接受总公司的统一管理和指导。
因此,若因业务拓展需求,总公司完全有权授权分公司签订相关合同,而由此引发的民事责任则将由总公司全权承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
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