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贷款手续务必完备:
无论贷款者与借款者之间的情谊如何深厚,在进行贷款交易时都必须签署正式的贷款协议或者借条。
若未签署借条,将会面临极大的法律风险。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贷款案件的审理通常会要求原告方提供书面形式的贷款协议,若无书面协议,则需提供相关的事实依据作为佐证。
若缺乏足够的证据支持其诉讼请求,那么原告将有可能面临败诉的风险。
因此,在进行贷款交易时,贷款者应该主动起草书面的贷款协议,而借款者也应该积极配合,提醒对方撰写贷款协议。
若遇到特殊情况,现场无法立即制定贷款协议,则应有第三方见证人在场,并在事后及时补充完善贷款协议。
在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时,贷款者和借款者均应注意回收贷款协议,或者共同销毁贷款协议。
若贷款者声称贷款协议已经遗失或者损毁,借款者应要求贷款者开具收款证明,借款者应对此收款证明予以妥善保管。
2、谨慎对待债务人的身份信息:
在签署贷款协议时,有两个方面需要特别关注。
首先,债权人应当对债务人的身份证明文件进行严格审核,并且要求债务人亲自书写贷款协议。
如果债务人将提前准备好的贷款协议交予债权人,那么就不能排除该贷款协议中的债务人签字实际上是由他人代签的可能性。
当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偿还贷款本息时,债务人可能会以非本人亲笔签字为理由,拒绝履行还款义务。
其次,如果贷款协议采用打印方式,在借款人姓名一栏中,最好要求借款人亲自签字、加盖公章以及按手印。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