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单方解除权的注意事项?

最新修订 | 2024-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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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淑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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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当事人之间订立合同的事实(2)当事人违约等导致发生合同解除权的事实(3)合同中约定的合同解除权(4)绝对明确的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5)对违约情况追究的权利保留。
行使单方解除权的注意事项?

1、解除合同通知书应规范书写,其内容必须提及法定或者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条款及相应解除权,具体内容应包括:

(1)当事人之间订立合同的事实。

(2)当事人违约等导致发生合同解除权的事实。

(3)合同中约定的合同解除权。

(4)绝对明确的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

(5)对违约情况追究的权利保留。

2、要在合同约定的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内,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

3、无论通知采取何种方式,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足以证明你向对方发出了通知;

(2)足以证明发出通知的时间;

(3)表明发出通知的主要内容。关于对方是否收到,只需依一般之通常情况,即通知到达违约方住所地或系统可以及时到达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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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单方解除权的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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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解除合同有什么注意事项?
单方解除合同的注意事项有:解除合同行为生效要件是合同一方存在预期违约、迟延履行或是合同双方约定的其他违约行为。是守约方独立于违约方实行的单方民事行为;解除合同应有时限规定,当违约方的不作为导致对方权利丧失或利益损失时,守约方必须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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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行使代位权有哪些注意事项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行使代位权有哪些注意事项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行使代位权有哪些注意事项
一、代位执行程序中的注意点
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要严格地限定在执行程序内,代位执行在适用上以进入一般执行程序为必备要件。尽管《适用意见》第105条规定在财产保全时,可以针对第三人,但在强制措施上只规定了停止支付和提存两项,不具备全面的强制措施,所以要同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区分开来。
二、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应贯彻有限原则,禁止进行复代位执行
即申请执行人代位执行权只能对第三人享有,而不能针对第三人的债务人,即所谓的“第四人”、“第五人”。在对第三人作出强制执行的裁定后,第三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但发现他对他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不得再就第三人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强制执行。这是因为,如果实践中无限制地依次类推第三人,会使环节增多,关系复杂,难以达到代位执行的目的,反而造成执行秩序混乱,增加执行难度。
三、注意区分相关概念
要做到全面准确适用代位执行程序,在掌握其自身条件和程序的同时,还须严格区分一些与此相关的容易混淆的问题。
代位执行与持有财物或票证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执行的区别。前者被执行人与第三人之间存在的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而后者有关单位和个人对被执行人的财物或票证没有所有权,只是一种占有、使用或保管关系,而且该项财物或票证是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必须交付的。对于后者,人民应直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令其交出,不象前者那样,非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不可。
诉讼过程中的第三人与执行过程中的第三人的区别。诉讼过程中的第三人是指对原告和被告所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的请求权,或者虽没有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参加到正在进行的诉讼中来的人。这种第三人属法律上的诉讼参与人。而执行过程中的第三人本不是诉讼参与人,只是由于他与被执行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而被牵连进来的。这种第三人从诉讼过程中看属于案外人。
代位执行与执行中的债务转让的区别。执行中的债务转让是指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或者追认,被执行人将其被执行债务转让给案外的单位或个人,由其承担清偿责任。该单位或个人对被执行人原本无债务,基于债务转让接受了被执行人的债务。当其不依债务转让协议主动履行,人民可依债务转让协议裁定变更被执行主体,强制债务接受者清偿债务,这时该单位或个人基于债务转让变成了被执行人。另外还应注意,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被宣告破产的,不能继续代位执行,而应中止执行,通知申请执行人参加财产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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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代位权需要注意的事项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行使代位权有哪些注意事项 一、代位执行程序中的注意点 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要严格地限定在执行程序内,代位执行在适用上以进入一般执行程序为必备要件。尽管《适用意见》第105条规定在财产保全时,可以针对第三人,但在强制措施上只规定了停止支付和提存两项,不具备全面的强制措施,所以要同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区分开来。 二、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应贯彻有限原则,禁止进行复代位执行 即申请执行人代位执行权只能对第三人享有,而不能针对第三人的债务人,即所谓的“第四人”、“第五人”。在对第三人作出强制执行的裁定后,第三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但发现他对他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不得再就第三人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强制执行。这是因为,如果实践中无限制地依次类推第三人,会使环节增多,关系复杂,难以达到代位执行的目的,反而造成执行秩序混乱,增加执行难度。 三、注意区分相关概念 要做到全面准确适用代位执行程序,在掌握其自身条件和程序的同时,还须严格区分一些与此相关的容易混淆的问题。 代位执行与持有财物或票证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执行的区别。前者被执行人与第三人之间存在的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而后者有关单位和个人对被执行人的财物或票证没有所有权,只是一种占有、使用或保管关系,而且该项财物或票证是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必须交付的。对于后者,人民应直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令其交出,不象前者那样,非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不可。 诉讼过程中的第三人与执行过程中的第三人的区别。诉讼过程中的第三人是指对原告和被告所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的请求权,或者虽没有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参加到正在进行的诉讼中来的人。这种第三人属法律上的诉讼参与人。而执行过程中的第三人本不是诉讼参与人,只是由于他与被执行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而被牵连进来的。这种第三人从诉讼过程中看属于案外人。 代位执行与执行中的债务转让的区别。执行中的债务转让是指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或者追认,被执行人将其被执行债务转让给案外的单位或个人,由其承担清偿责任。该单位或个人对被执行人原本无债务,基于债务转让接受了被执行人的债务。当其不依债务转让协议主动履行,人民可依债务转让协议裁定变更被执行主体,强制债务接受者清偿债务,这时该单位或个人基于债务转让变成了被执行人。另外还应注意,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被宣告破产的,不能继续代位执行,而应中止执行,通知申请执行人参加财产分配。
最近我和几个朋友自己开了公司,于是为了注册和使用商标的事情而烦恼,于是请问注册和使用商标的注意事项?
[律师回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从事生产、制造、加工、拣选、经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以自然人名义办理商标注册、转让等申请事宜,除按照有关规定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书》、商标图样等材料外,还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个体工商户可以以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登记的字号作为申请人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也可以以执照上登记的负责人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以负责人名义提出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一)负责人的身份证;
(二)营业执照。
二、农村承包经营户可以以其承包合同签约人的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一)签约人身份证;
(二)承包合同。
三、其他依法获准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可以以其在有关行政主管机关颁发的登记文件中登载的经营者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一)经营者的身份证;
(二)有关行政主管机关颁发的登记文件。
四、自然人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商品和服务范围,应以其在营业执照或有关登记文件核准的经营范围为限,或者以其自营的农副产品为限。
五、对于不符合《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局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商标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
六、办理转让商标申请,受让人为自然人的,应参照上述事项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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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解除合同有什么注意事项?
单方解除合同的注意事项有:应当出具解除合同通知书、说明解除合同原因、协商处理经济补偿的情况、是否造成违约等,对于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一般是涉及到违约情况的,具体情况协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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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行使代位权包括哪些注意事项
[律师回复] 对于行使代位权包括哪些注意事项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行使代位权有哪些注意事项
一、代位执行程序中的注意点
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要严格地限定在执行程序内,代位执行在适用上以进入一般执行程序为必备要件。尽管《适用意见》第105条规定在财产保全时,可以针对第三人,但在强制措施上只规定了停止支付和提存两项,不具备全面的强制措施,所以要同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区分开来。
二、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应贯彻有限原则,禁止进行复代位执行
即申请执行人代位执行权只能对第三人享有,而不能针对第三人的债务人,即所谓的“第四人”、“第五人”。在对第三人作出强制执行的裁定后,第三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但发现他对他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不得再就第三人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强制执行。这是因为,如果实践中无限制地依次类推第三人,会使环节增多,关系复杂,难以达到代位执行的目的,反而造成执行秩序混乱,增加执行难度。
三、注意区分相关概念
要做到全面准确适用代位执行程序,在掌握其自身条件和程序的同时,还须严格区分一些与此相关的容易混淆的问题。
代位执行与持有财物或票证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执行的区别。前者被执行人与第三人之间存在的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而后者有关单位和个人对被执行人的财物或票证没有所有权,只是一种占有、使用或保管关系,而且该项财物或票证是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必须交付的。对于后者,人民应直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令其交出,不象前者那样,非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不可。
诉讼过程中的第三人与执行过程中的第三人的区别。诉讼过程中的第三人是指对原告和被告所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的请求权,或者虽没有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参加到正在进行的诉讼中来的人。这种第三人属法律上的诉讼参与人。而执行过程中的第三人本不是诉讼参与人,只是由于他与被执行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而被牵连进来的。这种第三人从诉讼过程中看属于案外人。
代位执行与执行中的债务转让的区别。执行中的债务转让是指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或者追认,被执行人将其被执行债务转让给案外的单位或个人,由其承担清偿责任。该单位或个人对被执行人原本无债务,基于债务转让接受了被执行人的债务。当其不依债务转让协议主动履行,人民可依债务转让协议裁定变更被执行主体,强制债务接受者清偿债务,这时该单位或个人基于债务转让变成了被执行人。另外还应注意,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被宣告破产的,不能继续代位执行,而应中止执行,通知申请执行人参加财产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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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探望权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行使探望权的注意事项有哪些问题解答如下, 子女探望权行使是指离婚后,间接扶养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对探望的方式、时间安排一般由父母在离婚时协议。为子女的健康成长,双方在离婚时应对子女的探望问题进行协商,对探望方法、时间进行具体、细致的安排。
部分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亲(或母亲)错误认为,既然把子女判归自己,子女就属于自己,与对方无关,因而不允许对方探望子女;而相对方有时也认为,既然将子女判归另一方,另一方就应完全承担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而与自己无关,甚至主动断绝与子女的往来,以达到推卸抚养教育子女的责任。
行使探望权有一些注意事项是大家必须了解的,比如:
1、法律规定的探望权主体为“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未成年子女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不是法定主体。因此,为满足他们的亲情需要,在协议行使探望权时不妨约定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接送孩子。
 
2、行使探望权,应以不影响孩子的正常生活、学习为前提。
3、离婚后,双方均有可能再另外组成新的家庭,因此,行使探望权,也应不影响对方的正常生活。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单方解除合同的注意事项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9
3、9
4、9
5、96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对应当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一、对于单方解除合同的理解
在我国非标准格式合同中,也常出现类似约定,如:“守约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无须征得违约方同意,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送达到违约方后生效”等。我们可以将此类条款理解为:
1、解除合同行为生效要件是合同一方存在预期违约、迟延履行或是合同双方约定的其他违约行为。是守约方于违约方实行的单方民事行为;
2、解除合同应有时限规定,当违约方的导致对方权利丧失或利益损失时,守约方必须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
3、解除合同通知书到达违约方后即可生效。
二、行使单方解除权的注意事项
1、解除合同通知书应规范书写,其内容必须提及法定或者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条款及相应解除权,具体内容应包括:
(1)当事人之间订立合同的事实。
(2)当事人违约等导致发生合同解除权的事实。
(3)合同中约定的合同解除权。
(4)绝对明确的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
(5)对违约情况追究的权利保留。
2、要在合同约定的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内,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
3、无论通知采取何种方式,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足以证明你向对方发出了通知;
(2)足以证明发出通知的时间;
(3)表明发出通知的主要内容。关于对方是否收到,只需依一般之通常情况,即通知到达违约方住所地或系统可以及时到达即可。
劳动合同解除的注意事项?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解除劳动合同有哪些注意事项 1、医疗期满解除或应注意事项: ①必须满足“员工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其他工作”的条件; ②提前30日通知员工本人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 ③通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意向的形式为书面形式; ④向员工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医疗补助费。 1、提前通知解除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书面通知样本见附件)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可以解除(无须提前通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企业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3、可立即解除(无须通知)企业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无需事先告知企业。 企业单方解除 企业单方解除可分为三种情形。即:可以解除、提前通知解除、经济性裁员。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1、可以解除(无须提前通知)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企业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企业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企业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提前通知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书面通知格式见附件)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企业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企业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3、经济性裁员 有下列情形之 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企业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 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裁员方案内容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和实施步骤,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约定的被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办法)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1)依照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用人单位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一般应做到三点:一是辞退员工事实依据充分;二是辞退员工法律依据适用准确;三是辞退员工操作程序合法。司法实践,有时会发现,在前两项都满足的基础上,由于用人单位忽视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问题而导致败诉。这对用人单位来说,应是注意避免的事情,那么,用人单位应遵守怎样的解除劳动合同程序呢? 1、经济性裁员,企业必须履行下列法定程序: 第一,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 第二,提出裁减人员方案; 第三,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第四,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听取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 第五,由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本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 其他情形下用人单位解除与员工劳动合同应履行的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21条的规定,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此外,用人单位还需要注意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问题、书面的通知形式问题以及工会的预先告知问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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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解除合同注意事项是什么
解除合同要注意在合同期限内提出,要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还要保留相关的证据,解除合同的方式有很多。签订合同之后,由于不可抗力的存在,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终止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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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行使代位权应注意的事项有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行使代位权有哪些注意事项 一、代位执行程序中的注意点 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要严格地限定在执行程序内,代位执行在适用上以进入一般执行程序为必备要件。尽管《适用意见》第105条规定在财产保全时,可以针对第三人,但在强制措施上只规定了停止支付和提存两项,不具备全面的强制措施,所以要同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区分开来。 二、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应贯彻有限原则,禁止进行复代位执行 即申请执行人代位执行权只能对第三人享有,而不能针对第三人的债务人,即所谓的“第四人”、“第五人”。在对第三人作出强制执行的裁定后,第三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但发现他对他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不得再就第三人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强制执行。这是因为,如果实践中无限制地依次类推第三人,会使环节增多,关系复杂,难以达到代位执行的目的,反而造成执行秩序混乱,增加执行难度。 三、注意区分相关概念 要做到全面准确适用代位执行程序,在掌握其自身条件和程序的同时,还须严格区分一些与此相关的容易混淆的问题。 代位执行与持有财物或票证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执行的区别。前者被执行人与第三人之间存在的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而后者有关单位和个人对被执行人的财物或票证没有所有权,只是一种占有、使用或保管关系,而且该项财物或票证是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必须交付的。对于后者,人民应直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令其交出,不象前者那样,非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不可。 诉讼过程中的第三人与执行过程中的第三人的区别。诉讼过程中的第三人是指对原告和被告所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的请求权,或者虽没有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参加到正在进行的诉讼中来的人。这种第三人属法律上的诉讼参与人。而执行过程中的第三人本不是诉讼参与人,只是由于他与被执行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而被牵连进来的。这种第三人从诉讼过程中看属于案外人。 代位执行与执行中的债务转让的区别。执行中的债务转让是指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或者追认,被执行人将其被执行债务转让给案外的单位或个人,由其承担清偿责任。该单位或个人对被执行人原本无债务,基于债务转让接受了被执行人的债务。当其不依债务转让协议主动履行,人民可依债务转让协议裁定变更被执行主体,强制债务接受者清偿债务,这时该单位或个人基于债务转让变成了被执行人。另外还应注意,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被宣告破产的,不能继续代位执行,而应中止执行,通知申请执行人参加财产分配。
行使代位权需要注意事项有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行使代位权有哪些注意事项 一、代位执行程序中的注意点 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要严格地限定在执行程序内,代位执行在适用上以进入一般执行程序为必备要件。尽管《适用意见》第105条规定在财产保全时,可以针对第三人,但在强制措施上只规定了停止支付和提存两项,不具备全面的强制措施,所以要同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区分开来。 二、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应贯彻有限原则,禁止进行复代位执行 即申请执行人代位执行权只能对第三人享有,而不能针对第三人的债务人,即所谓的“第四人”、“第五人”。在对第三人作出强制执行的裁定后,第三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但发现他对他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不得再就第三人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强制执行。这是因为,如果实践中无限制地依次类推第三人,会使环节增多,关系复杂,难以达到代位执行的目的,反而造成执行秩序混乱,增加执行难度。 三、注意区分相关概念 要做到全面准确适用代位执行程序,在掌握其自身条件和程序的同时,还须严格区分一些与此相关的容易混淆的问题。 代位执行与持有财物或票证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执行的区别。前者被执行人与第三人之间存在的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而后者有关单位和个人对被执行人的财物或票证没有所有权,只是一种占有、使用或保管关系,而且该项财物或票证是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必须交付的。对于后者,人民应直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令其交出,不象前者那样,非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不可。 诉讼过程中的第三人与执行过程中的第三人的区别。诉讼过程中的第三人是指对原告和被告所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的请求权,或者虽没有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参加到正在进行的诉讼中来的人。这种第三人属法律上的诉讼参与人。而执行过程中的第三人本不是诉讼参与人,只是由于他与被执行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而被牵连进来的。这种第三人从诉讼过程中看属于案外人。 代位执行与执行中的债务转让的区别。执行中的债务转让是指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或者追认,被执行人将其被执行债务转让给案外的单位或个人,由其承担清偿责任。该单位或个人对被执行人原本无债务,基于债务转让接受了被执行人的债务。当其不依债务转让协议主动履行,人民可依债务转让协议裁定变更被执行主体,强制债务接受者清偿债务,这时该单位或个人基于债务转让变成了被执行人。另外还应注意,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被宣告破产的,不能继续代位执行,而应中止执行,通知申请执行人参加财产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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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开除员工要注意哪些事项?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单位开除员工要注意哪些事项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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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贷款注意事项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注意事项有哪些 (一)土地使用权抵押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某些外国银行在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的业务时,会发现国内的一些企业欲将其由国家划拨的一块土地直接抵押给外国银行,因为他们持有国家划拨的建设用地许可证。而此时,外国银行因为对中国的土地使用权抵押方面的法律一无所知,便求助于中国的律师。由于律师及早地介入这一抵押贷款业务,及时地阻止了上述所谓的土地使用权抵押活动,并积极帮助和指导了国内这家企业补交地价款并与当地政府签订了土地出让合同,最终拿到了有偿使用的土地使用证,才使这一土地使用权抵押活动得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顺利完成,并使该公司及时地得到了外国银行的贷款,从而也保护了抵押权人——外国银行的合法权益。 此外,部分台商竟从某些乡政府处直接获得上千亩土地的所谓土地使用权,并准备将此种土地使用权直接抵押给其他大陆企业,以便获得资助。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乡一级政府无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这些台商在不了解国内有关法律的情况下,与不懂土地出让法规的乡政府签署的土地出让合同,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效力,所以就更不能再去抵押该块土地的使用权。 (二)上述问题出现的原因及遇见此类问题的注意事项 导致上述土地使用权抵押过程中出现种种问题的原因,在于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对我国目前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和抵押的法律规定与履行程序不清楚,对国家划拨土地和出让土地的法律概念不清。 涉及到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应该注意以下事项: 1.无偿取得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不能直接抵押。 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由于历史原因,占有和使用城镇国有土地。上述企业对这类无偿划拨的土地只有使用权,没有处置权,更不能用划拨土地作为抵押物。 2.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前提: 房地产开发商或企业只有与政府签订了土地出让合同,交足了地价款,获得了土地使用证,才有资格合法地将自己的土地使用权予以抵押,以获得银行贷款或其他形式的资助。没有上述法律条件,土地使用权的抵押便无效。 3.抵押须有书面文件。 土地使用权抵押,抵押人与抵押权人之间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签订抵押协议。因为土地使用权抵押往往涉及较大金额,任何口头约定都是草率的和不严肃的,所以任何土地使用权抵押都要形成文字,制订出法律文件。 4.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一致的原则。 在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及一切权益随之一并抵押。所以在签署土地使用权抵押协议时,应详细列出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及其所产生的权益。 5.保险问题。 土地使用权抵押,如其地上有建筑物或其他附着物,抵押人应当对地上建筑物办理保险手续,并应在保险单上注明抵押权人为第一受益人,保险合同的期限应长于抵押协议的期限。 6.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应办理登记手续。 如果是生地或其上没有建筑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首先应到土地管理机构进行登记,然后到房地产管理局登记备案。如果是其上有建筑物或其他附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则只需到房地产管理局登记备案,并办理他项权利证书。 7.土地使用权抵押之前,应聘请评估机构评估。一般情况下,抵押人抵押自己的土地使用权,期望得到银行或金融机构的贷款,而金融机构贷款数额的依据之一便是土地使用权的价值,所以在抵押之前,应请具有房地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予以评估,根据评估报告,抵押权人再作出是否接受抵押的决策。 8.董事会的决议。 抵押人若是三资企业,在抵押之前须提供董事会同意抵押的决定,股份有限公司须提供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同意抵押的决议。 9.应请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了证实抵押人的主体资格,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性、有效性和真实性,以及整个土地使用权抵押过程的合法性和可行性,为了保障抵押权人的权益,抵押权人应聘请律师就抵押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 10.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应办理公证手续。 因为土地使用权抵押涉及的是不动产抵押,标的重大,所以在签署土地使用权抵押协议时,抵押双方应到国家公证机关办理公证手续。 1 1.处置抵押物时,应申请房地产管理机构予以协助。抵押人在抵押协议规定的期限内未能履行义务,或者抵押人在协议有效期间解散或破产时,抵押权人可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抵押协议的规定处分抵押物——土地使用权。在处理土地使用权时,抵押权人应当申请土地管理部门协助处理所抵押的土地使用权,并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 1 2.抵押权的终结。 土地使用权抵押协议到期或因其他原因取消土地使用权抵押协议的,应当到土地管理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注销抵押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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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的形式,合同解除的注意事项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解除合同一般需要注意一下几点:
1、合同解除一般只适用于单方违约的情形,在双方违约的情形下则比较复杂,要看哪一方的违约是根本违约,解除权的行使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2、合同解除权的行使要符合正当目的。并不是只要对方违约就要解除合同,而要判断这种违约是不是根本违约,是否不采取解除措施就可能避勉给自己造成更大的损失。
3、从交易成本角度来分析,合同解除意味着交易失败,一方违约就解除合同,将给市场交易带来沉重的交易成本,并给市场交易秩序和安全带来冲击和破坏。
4、一般来说,合同的目的是与合同的主要义务联系在一起的,违反主要义务将使合同目的难以达到,而单纯违反依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附随义务,一般不会导致合同目的丧失,不能据此解除合同。
5、不适当履行与合同解除。不适当履行是指债务人交付的货物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即履行有瑕疵。如果瑕疵并不严重,一般要求采取降价和修补办法予以补救,而并不宣告合同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五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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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开除员工要注意哪些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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