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信用卡违约的法律诉讼案件通常由被告所在地区的基础人民法院受理审理。
对于逾期超过30日并且超过一个账单周期的行为,银行的信用卡催收策略主要包括如下五项措施:
首先是短信催收服务,这种方式主要适用于早期持卡人出现的逾期还款情况,通常发生在逾期7至15日内,其主要作用在于提醒和警示;
其次是电话催收,这主要针对逾期时间超过30日并超过一个账单周期的行为,通过电话方式提醒持卡人及时还款;
第三种方式是上门催收,这种方式主要针对逾期时间超过90日的情况,银行将会派遣催收人员前往持卡人的居住地或者工作场所进行直接催缴;
第四种方式是法院起诉,这种方式主要针对逾期时间超过半年的情况,银行会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对持卡人进行法律诉讼以追回欠款;
最后一种方式是外包催收,这种方式主要针对逾期时间超过1年的情况,银行会将逾期资金进行打包处理,然后以折扣价格转交给专门的外包催收机构,由他们负责对逾期欠款进行催缴。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以下情况属于非法占有: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