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故意伤害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如下:
首先,在司法实践中,当故意伤害行为导致他人身体轻伤程度以上损害时,应根据不同情况确定量刑的起点幅度。
其具体种类和规格繁多,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若故意伤害只导致受害者轻度受伤,则可以将量刑起点设定为6个月到1年的有期徒刑范围;
(2)如果故意伤害导致受害者重度受伤,那么量刑起点可以参考3年6个月到4年的有期徒刑范围;
(3)如果是以极其残忍的手段进行故意伤害,并导致受害者重度受伤且达到六级严重残疾的程度,那么量刑起点可以设定在11年到12年的有期徒刑范围之内;
(4)最后,如果故意伤害导致受害者死亡,且伤害手段一般,那么量刑起点可以设定在14年到15年的有期徒刑范围之内。
但需注意的是,对于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不适用上述规定。
其次,在确定了量刑起点之后,还需要根据伤亡后果、伤残等级以及手段的残忍程度等其他犯罪事实,进一步增加刑罚量,从而确定基准刑。
具体而言,(1)每增加一名轻微伤的受害者,就需要增加一个月到两个月的刑期来确定基准刑;
(2)每增加一名轻伤的受害者,就需要增加三个月到六个月的刑期来确定基准刑;
(3)每增加一名重伤的受害者,就需要增加一年到两年的刑期来确定基准刑;
(4)每增加一级一般残疾的受害者,就需要增加两个月到三个月的刑期来确定基准刑;
每增加一级严重残疾的受害者,就需要增加六个月到九个月的刑期来确定基准刑;
每增加一级特别严重残疾的受害者,就需要增加二年到二年六个月的刑期来确定基准刑;
(5)使用刀具等锐器进行伤害的,每次都需要增加三个月到四个月的刑期来确定基准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