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法院普遍采用的判决书送达方式,总共有六种合法有效的策略可供采纳:
首先是亲自送达;
其次是留置送达;
接着是委派送达;
然后是邮政送达;
再次是间接送达;
最后是公示送达。
假如在查找受送达人时遭遇家庭空无一人的情况,那么我们可以选择采用间接送达的方式;
若受送达人对于判决书的接收存在抵触情绪,我们也可以尝试使用留置送达的方法;
倘若受送达人身处军营或正在狱中服役,那么我们同样可以选择间接送达的方式;
而在无法与受送达人取得联系的情况下,公示送达则成为了唯一的选择。
当然,如果人民法院在亲自送达过程中遇到困难,那么邮政送达也是一个可行的替代方案。
无论如何,自判决书正式生效之日起,直至上诉期限届满,若未出现上诉情况,该判决书即产生法律效力。
如您对此类问题仍存疑虑,建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获取更准确的解答。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能够当庭宣判的应当当庭宣判;不能当庭宣判的,可以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