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我国现行刑法之规定,凡是在公司、企业或其它各类单位中的工作人员,他们若明知故犯地滥用其职务所赋予的职权,挪用所在单位的资金归为己有或是私自借与他人,当挪用金额达到了较大的标准且已经超过了三个月尚未偿还,或者虽然挪用金额并未达到较大标准但已长达三个月且这期间内这些资金被用于赢取利益的商业活动,抑或是被用于进行违法犯罪等恶劣行为时,均将受到我国法律的严厉制裁,即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而对于那些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虽然挪用金额不大但却拒不归还的人,则将面临更为严重的惩罚,即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这些行为发生在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中的公职人员身上,或者是由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指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担任公职的人员身上,那么他们将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接受更严格的定罪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