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犯罪客体要素分析:
本罪侵害的客体系公司、企业乃至其他任何单位的资产所有权。
(2)客观要素阐释:
本罪的主要犯罪行为在于,行为人利用自身职务之便,实施侵占本单位财务的行为,而且其涉案金额需达到一定程度方可认定为犯罪。
(3)犯罪主体研究:
本罪的犯罪主体较为特定,仅限于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各类单位的在职员工。
(4)主观心理状态剖析:
本罪的主观心态为直接故意,并且行为人必须怀揣着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意图。
这意味着,行为人试图在经济领域内获取对本单位财物的占有、收益及处分权,而不论其是否已实际获得或行使这些权力,都不影响该罪名的成立。
对于职务侵占罪,若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故意捏造从未发生过的保险事故,并通过虚假理赔的方式骗取保险金据为己有的,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惩处。
同样地,国有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以及被国有保险公司派遣至非国有保险公司执行公务的人员如有上述行为者,也将按照相关规定接受惩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职务侵占罪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