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每条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辆,其所有者或管理者皆须依照国家相关法令进行强制性车辆责任保险的投保过程。
若机动车所有者或管理者未能按相关规定履行该项义务,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力对相关机动车辆实施临时扣押,通知机动车所有者和管理者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及时投保,同时对未依法缴纳的强制保险费用加收2倍罚款。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