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其职能过程中,主要是借助于行使国家赋予的检察权力以完成各项既定的任务。
具体地说,包括对刑事犯罪案件提出诉讼或支持诉讼请求;
同时代表国家对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以及监狱、看守所、劳教所等相关司法执行机构的活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进行严格的监督与审查。
此外,检察院还具有对公安局、法院等司法机关进行监督的权利,以此来确保国家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得以维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十条
人民检察院行使下列职权:
(一)依照法律规定对有关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二)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批准或者决定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
(三)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对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支持公诉;
(四)依照法律规定提起公益诉讼;
(五)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六)对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工作实行法律监督;
(七)对监狱、看守所的执法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