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如遇以下情形之一且裁员人数须达二十名或不足二十名却占据公司员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者,用人单位须提前三十天内向工会或全体员工详细说明实际状况,倾听工会或员工们的观点和建议,然后将裁员计划呈报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方可实施裁员行动:
(1)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过程中遭遇严重困境的;
(3)企业面临转型、重大技术创新或经营模式调整,经过变更劳动合同后,仍然需要裁员的;
(4)由于劳动合同签订时所依赖的客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在实施裁员时,应优先保留以下人员:
(1)与本单位签署了较长时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2)与本单位签署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3)家庭中没有其他就业人员,且有需要赡养的老年人或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按照上述条款进行裁员,若在六个月内重新招聘员工,则必须通知被裁减的员工,并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被裁减的员工。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