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现行法律法规之规定,倘若在刑事罚责执行阶段发现存在遗漏罪名,则需适用“数罪并罚”原则进行处理。
在此过程中,“先并后减”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制裁体系中一种主要的“数罪并罚方式”。
具体操作方式如下,即在审理案件并宣布审判结果之后,相关刑罚尚未执行完全之前,如若发现被定罪之人在审判宣告之日之前仍涉嫌其他未决犯罪行为,应对其所涉新罪展开进一步审理,并按“数罪并罚”之一般性原则,确定应执行之刑罚。
在此基础上,将已经执行的刑期予以相应扣除,从而最终断定应当继续执行之刑期。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七十条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
决定执行的刑罚。
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