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回避程序大致可分为自主回避以及当事人请求回避两类方式。
自主回避是针对特定回避适用人员而言,当他们在处理某项案件过程中遭遇法定应当回避之情况时,应及时自行提出不再参与此案件的审判、调查或其他相关诉讼活动。
而对于当事人请求回避的情况,则需由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向法院提交回避申请,详细阐述其理由,并在案件正式开庭审理之时提出;
若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才得知存在需要回避的事项,亦可在法庭辩论阶段结束之前提出。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