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我国,对于公职人员所犯之轻微行政违法行为,一般采取自行内部处理措施,例如给予相应的警告、记过或开除处分。
然而,行政拘留作为非刑事犯罪处罚措施,原则上并不会导致公职人员失去其职务,除非情节较为严重。
若公职部门觉得此种行为对其形象与声誉造成了较大冲击,使其不再适合继续从事相关工作,那么该部门可能会上报相关部门对其进行开除处理。
反之,如果公职部门认为此行为对其影响较小,可以给与当事人一次改正错误的机会,便会针对此事作出相应的警告或者记过等处分记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
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
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
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纪违法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或者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
违纪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对同一违纪违法行为,监察机关已经作出政务处分决定的,公务员所在机关不再给予处分。
第六十二条
处分分为: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