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我国现行法律对于挪用公款偿还期限问题并无具体且详细的明确规定。
我们可以将之分为两大类情形进行分析:
第一种情况是行为人连续多次擅自挪用公有款项,这些款项都被用于非法活动或盈利性质之外的其他用途,并且这种行为的涉案金额已达到相当大的程度。
但是,在案件被揭露之时,各次挪用金额的总和并未超出三个月的法定上限,那么在此情况下,该行为并不构成刑事犯罪。
另一种情形则是,行为人同样多番与公有财物发生不当关系,累计涉案金额也相当庞大。
然而,在案件被揭露之际,部分挪用金额尚未超过三个月的法定界限,或者有部分挪用金额在案发之前已经得到了及时的归还。
针对这类情况,我们应对行为人按照案发当时已经超过三个月且尚未得到归还的那部分金额进行相应的处罚。
至于那些尚未超过三个月的挪用金额以及在案发前已经得到归还的金额,我们仅会将它们视为处理此案的一个酌情因素加以考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