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第三次提起离婚诉讼所需遵循的程序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
首先,应当撰写书面的离婚诉讼状,详细阐述申请离婚的原因与理由;
其次,按照法律规定,需准备婚姻证书、个人身份证件以及子女户口或出生证明等文件的原件以及复印件,前往被告方户籍所在地或者双方共同居住超过一年时间的基层法院递交诉讼申请,同时还应附带上有关的财产争议证据,以便立案庭进行相关手续的办理;
再次,当法院收到离婚诉讼申请后,会在法定的期限内将起诉状副本、相关证据等资料送达到被告方手中。
法院也会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开庭日期,并向原、被告双方发出传票通知;
接下来,法院将会组织调解工作,以期通过协商解决纠纷;
最后,在正式开庭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都可以各自聘请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出席,法院将依据双方所提供的证据以及诉讼请求,依法裁决是否准许离婚,并且对于子女抚养权以及财产分配问题做出最终的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