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容留他人进行卖淫活动,将会受到第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者拘役的严厉惩罚,同时还须承担罚金之责。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对于那些诱导、容纳或安排他人从事卖淫活动的犯罪人员,应当被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者拘役的刑罚,并且还要对其课以罚金。
然而,若犯罪者在其行为中涉及到容留十名以上的卖淫者,或者是容留包括未成年人、孕妇、智力障碍人士在内的五名以上卖淫者,以及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了超过五万元的收益,那么这将被视为情节严重,行为人将依法面临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严厉制裁,同时还需缴纳罚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幼女卖淫罪,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引诱他人卖淫的;
(二)容留、介绍二人以上卖淫的;
(三)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
(四)一年内曾因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被行政处罚,又实施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
(五)非法获利人民币一万元以上的。
利用信息网络发布招嫖违法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
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
同时构成介绍卖淫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二款
以引诱幼女卖淫罪定罪处罚。
被引诱卖淫的人员中既有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又有其他人员的,分别以引诱幼女卖淫罪和引诱卖淫罪定罪,实行并罚。
第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引诱五人以上或者引诱、容留、介绍十人以上卖淫的;
(二)引诱三人以上的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或者引诱、容留、介绍五人以上该类人员卖淫的;
(三)非法获利人民币五万元以上;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