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农村宅基地和房屋的纠纷处理,首要步骤是双方展开合理且公正的沟通与协商;
若经协商仍无法达成共识,可寻求乡镇级别的人民政府协助调解处理此事宜。
如您认为乡镇人民政府所做出的处理裁决未能满足您的诉求,您有权自接收到处理决定通知书之日起的三十日内,向当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
在此前提下,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对争议中的房屋进行任何形式的变动或处置。
而涉及到单位间的土地房屋争议纠纷,则应由县级及以上级别人民政府负责处理并作出最终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条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