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照中国法律,在刑事案件中,如果相关人员经法院传唤未按时出庭,法院可能会改变相关人员的强制措施,例如批准逮捕或者拘留。
在传唤结束之后,相关人员必须在法庭的传唤文书上准确地填写结束时间。
如果此人拒绝对结束时间进行填写,负责审理此案的侦查人员有责任在传唤文书上特别注明。
当面临需要拘留或者逮捕相关人员的情况下,公安部门有权在完成相应的拘传后及时变更强制措施,从而实施逮捕或者拘留行动。
所谓“传唤”,是指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通过使用传票的方式,告知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在特定的时间内到法院指定的地点参加审讯的法律程序。
在审判实践当中,我们应该正确理解并掌握拘传和传唤这两种不同法律程序之间的区别。
具体来说,两者的主要区别体现在它们是否具有强制性质上面:
拘传本质上是一种强行手段,它具备强制性,在必要的时候甚至可以采取强制措施;
而传唤则并不属于强制手段,只是要求被传唤者按照法院指定的时间自行前往指定地点接受审讯,因此它本身并不具备强制性。
除此之外,拘传只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这类特定人群;
而传唤不仅可以适用于这些人,同时也可以适用于其他当事人,比如自诉人、受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等人。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