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传唤不到案会怎样处理?
根据身份、案情不同,接到刑事传唤通知后不到案的行为,将导致以下后果:
1.按撤诉处理。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按撤诉处理。根据《高法解释》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应当按撤诉处理。
2.缺席判决。根据《高法解释》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刑事被告人以外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附带民事部分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八十八条 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经传唤或者通知未到庭,不影响开庭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开庭审理。
3.拘传。根据《高法解释》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对经依法传唤拒不到庭的被告人,可以拘传。
4.逮捕。根据《高法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五)项之规定,被取保候审的被告人经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案,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逮捕。
二、传唤是强制措施吗?
1.刑事传唤具有通知功能。刑事传唤实质是公检法依照法定程序通知特定的人自行到案的一种诉讼活动,其目的是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2.刑事传唤不属于强制措施。《刑事诉讼法》第六章规定的强制措施有五种,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刑事传唤并未包括在法定的强制措施中。由此可见,刑事传唤并不属于刑事强制措施。
3.刑事传唤具有潜在、间接的强制性。首先,根据《刑警办案须知》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不得以派人押解或者使用警械等强制方法进行传唤”之规定,刑事传唤不具有直接强制性。
根据调查取证的需要,司法机关可以对当事人进行传唤,当事人没有特殊原因的情况下,是必须立即接受传唤并积极配合调查取证的。如果传唤人不配合相关司法程序的,司法机关可以直接拘传,并按照相关法规进行处罚,另外,也可以根据犯罪事实的认定情况进行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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