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抢劫赌场行为的法律定性问题需依据具体情形进行适当区分处理,主要有两种不同情境:
第一种是未参与赌博活动的人士对赌场实施抢劫;
第二种则是已经参与赌博并且在输掉金钱之后心生不满从而对赢得奖金的参赌者进行抢劫。针对第一种情况,无论行为人是否假冒民兵或公安人员身份,只要其确实实施了抢劫赌场的行为,并采用了暴力或胁迫手段加以威胁,便应被认定为抢劫罪。若行为人并未实施上述暴力或胁迫手段,但涉案金额达到一定程度,则可判定为抢夺罪。反之,若涉案金额较低,则可视作普通抢夺违法行为,而非一律归类于抢劫罪范畴。
至于第二种情况,同样需要予以区分处置。如果参赌者仅通过非暴力、非胁迫方式盗取他人赌资,由于该行为发生在赌场内,可以视为赌博行为的延续,属于赌博犯罪的衍生物,因此仍然应判定为赌博罪。
然而,若参赌者施以暴力或胁迫手段抢劫他人赌资,则应被认定为抢劫罪,并与赌博罪实行合并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