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2、通常情况下,侦查阶段的羁押期设定为两个月,但若获得上一级检察机关批准,可延长一个月;
对于重大且复杂的案件,则需由省级检察机关审批并延长两个月;
至于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严重刑事案件,其延期需要经过省级批准或者决定,并且再次延长两个月之久;
3、检察机关应当在一个自然月内做出是否提起公诉的决定,最晚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4、人民法院在审理公诉案件时,应当在收到案件材料之日起两个月内进行宣判。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