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国家公务人员而言,其个人行为所涉及的仅仅是普通日常事务,并未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话,通常情况下仅会受到警告或记过这样轻微的惩戒;
但是当这种行为较为严重,例如涉及滥用职权,或者在生活作风方面对特定的服务对象产生负面影响时,甚至演变为包养情妇等更为恶劣的行径,那么等待他们也许将是被解除职位这样的严厉惩罚。
法律依据: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制造、传播违法违禁物品及信息的;
(二)组织、参与卖淫、嫖娼等色情活动的;
(三)吸食毒品或者组织、参与赌博活动的;
(四)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的;
(五)包养情人的;
(六)有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或者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等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公共秩序、社会公德的行为。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行为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