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行政复议的具体流程如下:
首先,行政相对人应依照法定程序向有权受理复议请求的复议机构递交复议申请书;
接着,该复议机构将审查申请人的复议申请并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若决定受理,则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案件进行书面审查;
最终,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公正合理的复议决定,并将复议决定书送达至各方当事人手中;
如若不受理,也会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法律依据:
《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