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倘若原告提交的控诉状所陈述的事实与其真实情况相去甚远,这并非虚假诉讼的表现。
然而,虚假诉讼则是指故意以编造的虚构事实作为依据,以此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其中包括了如下行为:
首先,其可以为自己或家属谋取私利,于婚姻存续期间与另一半恶意串通,伪造出所谓的夫妻共同债务;
其次,个人或团体可能会与他方进行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以及以物抵债协议;
再者,他们也可能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进行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的债务或者担保义务;
此外,还可能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
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也有可能申报捏造的债权;
最后,他们还可能与被执行人进行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
除此之外,还有可能单独或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
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一)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的;
(二)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的;
(三)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者担保义务的;
(四)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的;
(五)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的;
(六)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的;
(七)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