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倘若案外人已经就执行异议展开行动,并未触及第三人撤销之诉,那么他们在执行程序中的任何时间点都有资格提出执行异议;
然而,如果案外人首先发起执行异议程序,并且对于执行异议裁决结果感到不满,进而认定原有判决存在严重错误且侵犯了自身合理权益,此时他们唯一可采取的措施是向做出原始判决的人民法院提出再审请求,而非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