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首先,第一类对象是那些在市场竞争中抢占有利地位并发挥作用的行业以及商业类国有企业,其中包括了那些在国家安全与国民经济命脉所涉的关键行业以及关键领域从事主营业务的企业,这些企业需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展现其担当。
其次,第二类对象则是自然垄断类行业,这些行业需要进行以政企分离、政资分离、特许经营以及政府监管为主要内容的改革,针对不同行业的特性,实施运网分离,开放竞争性业务,从而推动公共资源配置的市场化进程。
再者,第三类对象是金融类国有企业,这类企业具有开发性和政策性的特征,因此,在选择绩效考核指标时,应该优先考虑能够体现服务于国家战略和风险控制的因素,同时也要兼顾反映经济效益的指标;
而对于商业性质的金融类国有企业来说,则应该更加注重选取反映经济效益、资产质量以及偿付能力的指标。
接下来,第四类对象是文化类国有企业,这类企业需要同时选取能够反映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指标。
在衡量劳动生产率方面,通常会采用人均增加值、人均利润作为主要指标,但具体到每个企业的实际情况,也可以选用人均营业收入、人均工作量等其他指标。
最后,第五类对象是公益类国有企业,这类企业可以采取国有独资的形式,有条件的话也可以推进投资主体的多元化,此外,还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特许经营、委托代理等多种方式,吸引非国有企业参与经营。
法律依据:
《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第三条
监事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及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监事会与企业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监事会不参与、不干预企业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