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自法人发生变更之日起,此前所引发的任何合同纷争均应由当事人以及分立或合并之后的新法人共同负责继续处理。
若为法人分立之情况,则在所有分立后成立的法人之间须视为存在着连带的法律责任关系。
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之规定,在合同生效的基础上,任一方当事人均无权以自身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等理由,作为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借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二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
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