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常规情况下,作为企业的股东并没有权利强制要求企业回购自己所持有的股票或者退还出资资本。
然而,当满足以下任意一种情形时,任何一位对股东会这项决策持有异议的股东都有权请求企业以合理的市场价值回购他们的股权份额:
首先是企业连续五年未能向全体股东进行利润分配,同时需要注意的是这五年来该公司必须持续保持盈利状态,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利润分配的具体规定;
其次是当企业面临合并、分立或重大资产转让等重大变革时;
最后是当企业章程中所规定的经营期限已经届满或者出现了章程中规定的其他解散事项,并且在股东会的会议上经过投票表决修改了章程以使得企业能够继续生存下去。
在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后的六十个自然日内,如果股东和企业无法就股权收购事宜达成共识,那么股东可以在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后的九十个自然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申请。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