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破产清算之法定要件:
(一)公司于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未能按期足额偿还债务;
此处所称“不能清偿”,系指债务人由于丧失清偿债务的能力,从而导致其无法清偿已经到期的债务,亦被称为“无力支付”或“支付困难”。
(二)公司目前处于资不抵债或明显缺乏清偿债务能力的状态;
所谓“资不抵债”,即是指债务人背负的债务已超出其实际拥有的资产,表现为资产与债务之间的比例失衡。
在评估债务人的清偿能力时,仅以其实际拥有的资产作为衡量标准,并不考虑其信用状况、偿付能力等潜在因素。
在进行具体金额计算时,无论债务是否到期,均应纳入总额之中。
唯有上述两项标准同时具备,方可向该企业提出破产申请或宣布其破产。
法律依据:
《破产法》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