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抵押与质押这两种担保方式之间最为显著且重要的差异在于,抵押并不要求公然取得标的物之所有权,仅需在相关监管机构进行登记备案;
相对地,质押则必须依法转让质物(仅限于动产)的占有权益,否则便不能称之为质权。
所谓抵押权,是指向信贷方或第三方承诺财产之所有权不发生转移,仅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借款人未能按期偿还本金及利息时,贷款人有权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对该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在此过程中,借款人或第三方被称为抵押人,贷款人则被称为抵押权人,所提供的担保财产则被视为抵押财产。
例如,某位借款人向银行申请贷款,并以其自有房产作为抵押品,此时银行便成为抵押权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