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我国现行相关法律对于普遍性的联合诉讼之特性,均作出了详实而明晰的规定。
在通常状况之下,此类诉讼的主要特点包括:
1、诉讼标的物应属于同一类别;
2、各参与联合诉讼的当事人与对方之间,必定存在着两个或以上的诉讼请求;
3、由于其本质上属于可分割的诉讼,因此,普通的联合诉讼既可以作为独立的案件进行起诉,亦可以作为共同的案件进行起诉。
若经由法院裁决,认为共同起诉的案件可以合并审理,且当事人对此表示赞同,则将形成普通的联合诉讼。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
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