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有关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刑事指控包含:
首先,涉嫌人为三个及以上对象提供协助;
其次,涉及到支付结算金额超过二十万元;
再次,通过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支持超过五万元;
第四,违法所得额达到或超过一万元;
最后,在过去两年内,被判有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行为并受到过行政处罚,且再次实施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