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交通执法过程中,如果交警部门对车辆进行了扣留处理,但却未开具相关单据,这种行为无疑属于违法行为。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交警在进行扣车处置时必须开具扣车单,若未开具这样的文件则可能构成违法行为,对此可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反映。
需要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明确要求行政机关在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等措施时,应严格按照该法所规定的程序执行,并且需现场制作并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以及清单。
法律依据:
《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