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研究生招考以及公务员录用以策应行为达到严重程度者,将被认定为组织考试作弊罪名成立:
1、在以上各类考试中蓄意操纵考场秩序或徇私舞弊且手法恶劣者;
2、由于行为人之过失直接引发考试推迟、被取消或是备用试题方得启用等情况发生者;
3、考务工作者本人在考试过程中参与并组织作弊者;
4、对考生进行诱导,促使其跨越省份、自治区及直辖市范围内进行作弊活动者;
5、多次组织考试作弊,情节严重者等。
法律依据: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l)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5)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9)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