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通常情况下,无权代理人所签订之合同在被代理人作出明确追认前,仍处在效力待定的境地。
当行为人在既无代理权、又超越其代理权范围,甚至代理权已经终止之后,仍继续行使代理权并为之创设法律效果时,如未经被代理人予以确认或表示同意的,此等代理活动将不对被代理人产生任何法律约束力和实际作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