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众多债权人理应依照下列次序依次进行债务偿还:
首先,享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将优先于无担保的普通债权人获得清偿;
其次,在存在多项担保物权的情况下,应按照留置权、已登记的抵押权、质押权以及未登记的抵押权的顺序依次受偿;
最后,若不存在任何担保物权,则应依据债权登记的时间顺序进行清偿,即先登记者优先于后登记者。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八条第一款
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
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