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该罪名将会导致被处罚款之举,同时对于那些直接承担管理职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负有直接责任的工作人员,也将依据前述法规定义进行处罚。
从主观层面来看,本罪对行为人的要求必须是出于故意的心态。
如果行为人并不明了自身行为属于违法行为而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话,那么他们就无法构成此罪名,仅能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任何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追求盈利为主要目的,频繁地向社会公众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行为,都可能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者,将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法律依据:
《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
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
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中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
贷款到期后延长还款期限的,发放贷款次数按照1次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