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连带责任担保机制下,若债务人身负的到期债务无法履行或出现了事先约定的情况,债权人有权向债务人和保证人同时提出履行债务要求;
而保证人亦需根据其承诺的担保范围,给予债务偿还或其他形式的补偿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债权方未能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提出相应的债务偿还要求,那么保证人将无需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