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首先,根据现行法规,夫妇在离婚过程中仅能处置其自身所持有的财产部分。
其次,关于共同拥有房产归属子女的问题,可以以书面形式予以明确约定。
接着,关于离婚后一定时期内不得再次步入婚姻殿堂的要求,个人享有充分的婚姻自主权,可以对自己的婚姻状况做出独立的决策。
另外,在遵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相关政策的基础上,公民有权自主选择是否生育子女,这是受到法律严格保护的,不能通过任何协议形式加以限制。
最后要强调的是,依据法律规定,对再婚后所生的子女的继承权不应有任何形式的限制。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