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非营业性机动车辆因交通事故导致无偿乘客遭受损害且确认为机动车辆负有责任的情况下,应当适度地减少该车辆的赔偿责任,但若发现机动车使用人为故意或存在严重过失,则不在此限。
换言之,除特殊情况(如机动车使用人故意或重大过失)之外,应适当降低其所负赔偿责任。
当我们自愿邀请他人搭乘我们驾驶的机动车辆时,即使是无偿的善意搭载行为,从上车的那一刻开始,我们就已经承担起将他们完整、安全地送回家中的法定义务。
如果不幸在途中发生了交通意外事故,责任人必须对由此产生的后果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
【好意同乘的责任承担】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