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只要是能够直接或间接地反映并印证案件真相,从而证明相关违法犯罪行为存在的确凿证据,皆可被视为开设赌场罪案所需之证据。
此类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
第一,所有跟案件事实紧密相连并且有助于揭示犯罪行为实际情况的材料,均属于开设赌场罪所要求的证据范畴;
第二,无论是具体物品如证物,还是书面文件如书证,亦或是目击者的证词如证人证言,受害者的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中的供述及辩护,专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以及现场勘查、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记录,甚至是视频、音频资料以及电子数据等,都可以作为证明犯罪事实的有力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