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需要向法官展示的证据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受贿者的供词与辩护意见;
其次是可以证明受贿行为真实性以及罪犯身份的实物证据及书面证据,这些证据也可以以电子介质的形式表现出来,例如关于不当所得资金流向、交易记录、即时通讯软件上的信息交流等等诸多方面的信息;
此外,还包括了与此案有关的证人证言,例如行贿者或者知情人士的陈述等;
最后,侦查机关所进行的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工作等,都能够为我们提供有力的证据,用以证明受贿金额等关键问题。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