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债务履行过程中,我们需要采取以下一系列必要的保全措施:
首先是代位权制度,即当债务人因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而危及到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有权要求人民法院在其权限范围内,依法代替债务人行使债权;
其次是撤销权制度,该制度具体包括五种法定情形:
第一,如若债务人主动放弃其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其财产,从而对债权人造成实质性损害;
第二,如果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其财产,且此行为已对债权人造成实际损害,同时受让人明知此情;
第三,若债务人主动放弃其尚未到期的债权或债权担保,同样会对债权人造成实质性损害;
第四,若债务人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也将对债权人造成实质性损害;
最后,若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并因此给债权人带来经济上的损失,则债权人亦可据此提起撤销权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