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完成购房协议签署之后,即履行了合同所规定的全部责任与义务之时,买方可依照之前所签订之合同条款中所明确的期限,依法进行房屋所有权的过户手续。
依据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当涉及到房地产的转让或变更事宜时,必须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房产管理部门提出房产变更登记的申请,同时还需凭借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提交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申请。
经过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的严格核实,最终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新的或者更正过的土地使用权证书。
根据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利向不动产登记机构递交不动产登记的申请。
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录于不动产登记簿之前,申请人有权撤销登记申请。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第三款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